公司不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入职近三月了不给交也没有任何书面和口头通知。且有证据证明已经有多位员工被通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保也不给缴纳。公司是否违法,我是否可以强行与之终止劳动合同,谢谢
单位的做法违法。 1、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理由直接辞职,并可以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012-02-08 09: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