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上班一年多了,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交纳社保金。我是不是可以按照劳动法上的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如果可以我现在应该怎么做?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否则,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直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补缴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摘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012-02-08 09:3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