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在2003年给现金员写的欠条,2004年现金员不干的,书记在2007年不干的。这期间现金员都没有拿出来向书记索要。现金员说“这张欠条是:书记开销,他给报了。但是上乡政府核销没有通过,回来后书记给他写的欠条。” 我想咨询:1.这张欠条算公帐,还是已经是私人帐目。 2.现在是2010年,现金员现在拿出来,这张欠条是否已经超出法律追溯的年限。 3.在乡核销没有通过的情况下,现金员回来是不是应该把他的现金帐红字冲回来?如果已经冲了,是不是这笔帐已经在村里的帐目里了? 如果没有冲,是不是这笔帐应该在村帐目里,如果书记欠钱,也是欠村里的不是欠现金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