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09年11月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使用锅炉工2名,现在采暖期已过,合同到期,我公司决定解除用工关系,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想请律师解答,谢谢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不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劳资纠纷近年来不断,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近年出台较多与之有一定关系,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提高亦是一定的因素,建议企业最好聘请专业的劳动方面的律师进行法律顾问工作,能起到防范于未然的效果!
2010-04-01 07:17:34
公司的劳务派遣也属于劳动关系,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0-04-01 10:2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