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下发《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拆迁(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 3 月 1 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了《征收决定》,但尚未完成拆迁(征收)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涉及对直管公房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补偿安置的,仍按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你们好,在这里请问下为什么在此条令发之前,单位自管房承租人不能享受了。我家现在还没拆。今天去了法院,我们拿出了此条令看对方看了,被告知22条写明我们享受不了现有政策。还有其他办法吗??是不是该政策对我们家无任何帮助?
因未阅通知全文,仅据您对该文22条理解答询:按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无权作出该通知。且以通知形式发文,也难为《立法法》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想继续探讨,请将通知全文发本人邮箱。
2010-04-01 13:39:40
该项土地上拆迁(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在此之前已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了《征收决定》,但尚未完成拆迁(征收)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涉及对直管公房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补偿安置的,仍按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也就是你们的情况不适用该项规定,
2010-04-01 13:5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