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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房屋买卖,算不算合同诈骗??

咨询者 : fa118311 - 山东     时间 : 2010-04-01 18:56:01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2009年7月在蓬莱买了一套建筑商的顶账房,开发商是登州办事处李家村居委会。合同上写的:由李家村居委会负责办理房产手续,费用由李家村居委会承担。李家村居委会盖章生效。 但是,我把房子装修到一半的时候,又来了一个房主,说是建筑商在2006年就把这房子卖给他了,手里拿了一份跟建筑商签的合同。强制停止装修,把房门又给加了一道锁,不让别人进入。 这时我去找建筑商和李家村居委会,要求办理房产手续。得到的答复却是:这是小产权房,没有规划手续,根本就办不出房产手续。但是在买房的时候却是说:保证能办出房产手续,村委会盖章还能有事? 现在我可不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合同诈骗?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对方隐瞒了房屋产权的真实情况,由于你们有合同,属于合同欺诈,你们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你有权要求确认买卖关系无效,赔偿你的全部损失,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10-04-01 20:44:24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开发商签订合时,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又将此房屋一房二卖。在不能取得房屋情况下,建议以开发商存在欺诈为由解除购房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010-04-01 21:23:43

苏村野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 1、登州办事处李家村居委会其本身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质,且其也自认所“开发”的是小产权房,这是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 2、具体解决方式应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来解决,应为民事纠纷,此种情形公安机关是不会立案的; 3、先要看一下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否约定了烟台仲裁委员会解决,还是约定了法院解决,才能确定向哪个机关主张诉求; 4 、应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登州办事处李家村居委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你的经济损失; 5、不论仲裁还是诉讼,都离不开证据,这是你当下应准备的。

2010-04-01 21:53:15

彭玉红   [广东]    13927335625

建筑商怎么会有权利买房,是不是开发商把该套房抵工程款抵给建筑商,建筑商又把房卖了?你这案子要看材料才清楚。

2010-04-01 22: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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