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2月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办理房产证。合同约定交房日为2009年11月30日,但是实际接房日是2010年1月,而房产证是很晚才拿到的,房产证上的登记日期是2010年11月15日,请问现在还能就此问题要求开放商赔偿吗?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可以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损失、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以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金额。
2012-02-09 21: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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