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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

咨询者 : fa310491 - 山东     时间 : 2012-02-10 08:32:38    状态 : 已解决



我1990年参加工作,今年单位给我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是多少?咋算?

  另外 2 位律师回答

于伏海   [北京]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2-02-10 08: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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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你有可能得到双倍赔偿。如果需要可以电话联系13853185736、0531-81776583,刘广强律师,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济南市泺源大街68号玉泉森信B座12层。

2012-02-10 1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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