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两年前与别人签订了一个协议,我父亲是本村人,71年在爷爷老宅基后节空院上建房并居住,80年村里另给父亲批宅基地一付,父亲随后盖房并居住。82年,普查宅基时,由于我年龄不到,父亲将盖在爷爷后空院上的房屋所占土地补登成爷爷的大哥的名字的宅基。爷爷的大哥早在58年迁出本省,他的儿女一家都是外省城镇户口且未回来过,爷爷的大哥已于十几年前去世,之后宅基地被冲路冲了(房屋系父亲所盖),规划至路边,我已到年龄,镇政府土地部门批给我建房,上面的房是我所盖并全家三口居住至今,我在10年前盖房时有镇政府所发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发下来还是爷爷大哥的名字。(土地部门说县上土地冻结了,暂时没法换土地证上的名字,后来我们没再问,据我们托人了解十年以来都冻结着)两年前爷爷病重时爷爷的大哥的儿子回来说我父亲(因为父亲帮我建房)占了他的宅基,胡搅蛮缠多日父亲无奈与爷爷的大哥的儿子签下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通过协商,在处理父亲与爷爷的大哥两个宅基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我父亲宅基上的一套房归爷爷大哥的儿子所有,爷爷的大哥的宅基地上的两套房归我父亲所有(是我的建筑手续,父亲帮我所建),爷爷的大哥的宅基地归我父亲所有。签名是我父亲和爷爷大哥的儿子。 请问协议有效吗? 强调:爷爷的大哥58年举家迁到城市至今,82年普查宅基时父亲补登爷爷大哥的名字(父亲71年所盖房产) 十年前,爷爷大哥已去世。之后我写了申请,乡政府所发建筑许可证是我的名字,土地使用证发下了还是爷爷大哥的名字。 情况比较复杂,请各位律师详细看过后给与答复!不胜感激!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实施“一户一宅”的原则,是不能买卖的,而且具有城镇户口的人是无权获得农村的宅基地的,所以由于你爷爷的大哥具有城镇户口,故你们的协议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的,因而是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10-04-03 10:42:36
您爷爷的大哥举家迁徙,若户口同时也迁该外省市,其即无本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该协议不应有效。若继续探讨请将协议全文发送本人邮箱。
2010-04-03 10:5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