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某员工于去年初向单位递交一份请假申请书,诊断书上有医生“建议休息”字样,无具体天数,其要求请病假(重度精神病抑郁症)2个月。我单位在期间多次要求其完善病假手续并按程序审批,但其向单位递交了一份内退申明。 我单位通过多方面调查怀疑对方有“赖病”之嫌,并与医院联系叫其复查,有病治病,无病上班,但对方拒绝。两个月病假期限到时,其又请病假一个月,我单位不同意,直至今日已有近一年时间,该员工也未到我单位进行说明。近日该员工到我单位向领导申请重新上班。 我单位能否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辞退或开除。
对方的行为属于变相的旷工,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你单位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其无权要求重新上班。
2012-02-12 12: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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