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做商场的,刚建好时将部分商铺出售了,为繁荣市场将售出的商铺又高价从购房者手中租金,低价向第三人租出,有时还是空房,并作了大量宣传工作,赔了不少钱现在我们和购房者的租赁期限已到,商铺租赁也开始盈利了,续租时为了防止原购房者中途解约,我们能否在合同中约定,如对方中途解约,须向我们支付自购房者购房之日起至此次续租前我们高价租进低价租出的差额,空房期间向购房者所付租金及宣传费用??
你们可以约定:如对方中途解约,须向我们支付自购房者购房之日起至此次续租前我们高价租进低价租出的差额,空房期间向购房者所付租金及宣传费用。这样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2012-02-13 15:5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