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向我讲评理由??如何保持誠信和谐的社会 我想请教律师,咨询昆明市西山法院少数人在西法经初字第174号案件上作法对不对,我应该如何要回我的钱。经过很简单,两位法院工作人员有下列事实:(审判员说延期还款不须支付延期利息:而当时被告与西山法院在同一个大楼内办公,下面是其公司信息:机构名称:昆明固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苗波 经营范围: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 地址 :书林街石桥铺省检察院老办公大楼六楼 邮编 :650021Postcode 电话 :13808725814 注册资金 50万元 执行员却说找不到人)长期久拖不办,从1997年至今,年年反映,经过省、市、高院,造成很大影响,刚刚有点眉目,法院又换执行员,都说不知前一个执行员的查询和执行情况,一直未能解决。至今十多年,还不知要拖到什么时候?这是不是影响了公平誠信的环境??破坏了和谐的社会? 如有愿主持正义的律师,请在百忙之中抽空关注一下,我即发来判决书供参考,教教我应该如何办?请您为平民大众和社会解决法律冲突难题。 我的电话:13759197181 电子邮件:hong5152@163.com
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010-04-08 11: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