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的母亲(已经过世)把城中村改造的房子给了我们,可是在她过世前我们听别人说,如果子女分别继成,可以多分一些平方。所以我们给我老公的两个姐姐分别40平方,并做了公证,但事先已经说好,这40平方不会真的给她们,她们也答应了。但有房子马上盖好,我老公的姐姐突然问我们要各自的40平方。请问律师我们不给行吗? 谢谢!急盼。
你可以不给,因为你只是有条件的赠与,目的是为多分得房屋,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2010-04-07 16:11:34
你们已经通过公证将房子给你老公的姐姐各自40平方。而事先已经说的这40 平方不会真的给她们,没有固定的载体证明,她们主张各自的40平方,应当给予她们。
2010-04-08 12:15:51
你们之间的赠与合同因为因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无效合同,确定无效之后不再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010-04-09 18:42:23
不可以不给,公证的协议内容应得到切实履行。即使各方认可是为了多分房屋而签的假赠与协议,那么该协议因违法而归于无效,你多得到的面积应被收回。
2010-04-18 16:5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