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法经函[1989]53号,发布日期1989.8.10 ,执行日期1989.8.10”,是最高院的规定,还是决定,还是通知?是否可以直接通过执行员执行? 在执行中用人单位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不发工资,是否可以直接通过执行员执行?
这属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不发工资,应该先起诉,法院判决后,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0-04-09 10:33:18
这属于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现行有效。
2010-04-12 15:24:42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