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租了某局的门面,到期后该局拒绝跟我们续签合同,一方面通知我们到期(2012年1月31日)后要收回门面,但到期后并未收回门面,另一方面又在收取门面租金,然而该局又不肯续签合同,收取了租金算续签合同吗?我们不知道该怎么办?如果该局重新出租或者出卖该门面,我们原承租客户在同等条件下是否具有优先的租赁或购买权?
1,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视为延续租赁合同。但租赁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 2,如果出租人继续出租或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或优先购买权。
2012-02-18 21:03:57
合同到期后没有达成新的合同,承租方给付租金,出租方收取租金,属于不定期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你方对该门面享有租赁或购买的优先权。
2012-02-18 21:09:45
有优先权,是对原合同的延长。
2012-02-19 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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