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跟我要离婚,我们02年结的婚,房子是03年买的,房子是我老公的名字,房价共十四万,当时首付了八万其中他父母出了五万我们出了三万,余下的六万我们共同还贷款,还了两年后(共用了两万八)他父母又帮我们补完余下的房款(用了四万三),现在房子已经增值到60万,请问我应该分到多少? 当时他父母出钱是说给我们买房子,现在又说当初出资最多他们要收回房子,房子的名字是我老公的名字,请问婆婆有权处理我们的房子吗?
1、无权处理,因为房子产权证上的名字是你老公。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和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2-02-17 09: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