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大家好! 我于2010年2月8日经人介绍将房屋出租给当地一家企业作员工宿舍,承租方拖欠房屋租金至今不付。出租合同盖有企业合同公章及据说是企业人事经理的签名(我确定不了其身份)。合同于2月25日到手,合同上约定在合同生效十日内必须交付2-4月租金,逾期7日以上每增加1承租方须按日租金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承租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合同签订日期一栏没填,出于对介绍人的信任当时也没介意。现当时和我商谈合同的经手人已经离职找不到人。 现两份合同原件在我手里,如果协商不成我能否通过法律要回我应得的租金及与此没诚信的企业解除合同。 我在广东清远市的某个县城。请问我该找哪个政府部门解决?具体程序该怎么走?如果找律师的话此类案件收费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