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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纠纷 急需帮助?

咨询者 : fa118999 - 四川     时间 : 2010-04-13 10:45:03    状态 : 已解决



家庭困难,跪求帮助. 2003年我与四川万源市烟草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到2009年一月,烟草为了规避一些责任,我们改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二年用工合同,(合同到期时间2010年12月31日)但实际用工单位还是烟草公司.并且烟草公司没有与我们签订合同,与劳务公司的合同拿去盖章后也没有给我们一份留存. 到2010年3月底,我们聘用工经过考试后,我被淘汰,鬼使神差下与烟草公司签订了中止劳动合同书. 请问:这种解除合同违法吗?如果要求补偿,补偿时间应该怎么算,是从2003年算还是2009年?如果我不同意解除合同,这种要求合法吗,应该怎么办,我已经签订了中止合同书.

  最佳答案

魏国鹏律师   [北京]    13121048109

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支付你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0-04-13 11:13:19

  另外 4 位律师回答

陈学增   [北京]    13146075091

烟草的行为属欺诈,但您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依民法通则第58条,请求法院判令该合同无效。

2010-04-13 15:59:59

喻远军   [四川]    13658070317

可以依法申请进行劳动仲裁。

2010-04-14 06:25:24

姚增坤   [北京]    13901290690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87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赔偿。赔偿的时间应从你们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即2003年。如果你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010-04-14 22:34:46

王俊晓   [河南]    13298167737

如果合同到期或者你不能胜任工作,对方是可以解除的。应该从2003年计算你的工作时间。应该为你交三金等,还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具体你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2010-04-15 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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