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0万我们卖给一个人一个经济适用住房,但是他的钱还没有给清楚,而且我们签了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还差26没有给我们,补充协议写着,要等到过户在给,然后还做了一个赠与公证。这个情况我们可以要回来吗?什么方法,或者可以要求让他把钱都给我们吗?或者更高?
你们的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你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义务支付合同的价款和银行的同期利息。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4-13 22:11:06
你好! 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如是在未满五年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QQ:422829278
2010-04-19 16: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