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在法院的调解下协议离婚,协议规定:2009年12月31日前,被告给原告8万元,婚前所购的一套住房归被告所有,如果到期不能给付,原告则在2010年1月4日给付被告8万元,住房归原告所有。被告未能如期给付原告8万元,原告也未能如期给付被告8万元,并且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房产,请问这个协议是有效的吗?应该如何处理这套房产呢?
这个协议的规定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而且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应该是有效的。由于这个协议根本就没有执行,所以关于这套房子,当事人之间可以重新达成协议,如果协议不成的话,就当成是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2010-04-14 09:58:45
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来执行,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010-04-13 22: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