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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是否属于恶意降职降薪??

咨询者 : fa119030 - 北京     时间 : 2010-04-13 20:18:27    状态 : 已解决



我于2009年10月与公司的外服公司上海浦东外服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担任华北区销售副总监,工资9000元。另外日常补贴5800元(该补贴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今年3月份,公司换了新领导。新领导要求与公司按季度签订了年度销售任务书,4月10号接到公司通知,说没有完成第一季度的销售任务而要求降职为高级客户经理,薪水降为工资6000元/月,补贴1200元/月。对于该决定,我提出了异议。第一,因为公司之前口头承诺是按年度进行考核(虽然在销售任务书中列明了每个季度的销售任务,而且写了公司能够根据销售情况对销售人员进行降职或解雇);第二,年度销售任务的季度分解,公司硬性要求提高了第一季度的销售指标,而不是我最初的指标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想向公司提出以下要求:第一,不同意降职降薪;第二,如果公司觉得我不合适,我可以协商提前接触劳动合同,但是需要保证我两点权益:1、给我一个月的时间,完成正在推进中的销售项目,并保留这些项目的提成收益;2、职位和薪资保留之前的标准直至离职。 我不知道公司的这项决定是否算恶意降职降薪?我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还有更好的建议给我?如果公司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彭玉红   [广东]    13927335625

看看劳动合同里面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像您所说是根据销售任务书中列明的季度销售任务为标准的话,则公司有权依照约定进行处理。 如果公司对你降职违反合同约定,则您有权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确系依照合同办事,则公司有权作出如上处理。

2010-04-13 21:39:32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销售任务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公司之前口头承诺是按年度进行考核,但口头承诺可能缺乏证据证明,而且,在销售任务书中列明了每个季度的销售任务,写了公司能够根据销售情况对销售人员进行降职或解雇这种情况对你都是不利的。 但是,公司硬性要求提高了第一季度的销售指标,而不是你最初的指标分解。这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征得你的同意。公司单方面变更你的劳动合同内容,擅自降职降薪,侵犯了你的权利。你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原来的劳动约定履行。你的保证你权益的两点要求都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公司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对扣发你的工资和补贴予以补偿,并追究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4-13 21:39:33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公司的降薪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是违法的,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你有权要求依法支付拖欠的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4-13 21:55:29

程向云   [北京]    13146603833

您好,你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可以这样办的。但是后果可能是离开这个单位了。公司不同意,就要依法解决了。你的要求也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如何?想一想在决定吧。

2010-04-13 23:46:45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降薪未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单方降薪是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010-04-14 18:02:54

祝永根   [北京]    13141427548

你好! 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QQ:422829278

2010-04-19 16: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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