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2006-2-23日到公司报到上班,到2010-4-7日止在公司共上了681天班。 50个月份。现每个班的工资为86、67元。每月工资为1300元。 我在公司工作4年多,公司提前解除我的合同应补尝如下。 5个年头补5*1300元=6500元。每年有5天年假算4个整年共20天双倍工资20*2*86、67=3466元。上了50个月班,每天国家规定为8小时工作制,我和公司所签合同也明确约定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我每年有一半时间每月超20小时,一半时间每月超32小时,平均每月超26小时,也就是2、17个班,应补50*2、17*(86、67*150%)=14105元。从08年端午前所有节假日我上班时间为12小时确只按8小时算工资。有25个班应补25*(86、67/3=28、89)=722元。有24个班为法定节假日只给了2倍工资,应为3倍,应补24*86、67=2253元。我病假14天没给工资按80%算应补14*(86、67*80%=69、36)=971元。平时缺人公司按排加班应为1、5倍工资我有普通加班16个{没有算超时的班}应补16*(86、67*50%=43、34)=693元。4月份我上了半个月的班还有工资650元,养老保险少上4个月,医疗保险少上9个月。上保险应按实际工资20%缴纳,公司也没有足额缴费。应补尝???。总计为29360元。外加保险费???。加利息???
1.公司应该依法支付你加班费,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你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0-04-14 14:5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