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現任公司任職半年,因同上司關係不和,以致上司找各種不是本人職責範圍內的錯誤理由,用警告書形式,逼迫本人簽名。本人認為這是公司針對人而不是針對事的做法感到非常不滿,以致同上司再次發生口角,意想不到這次事件後,公司無書面形式,去口頭通知解僱本人,這樣的做法實際難以接受。現想咨詢下,我該以怎樣的方法,討回說法呢?
一、不知公司是否有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那么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支付二倍工资。 二、公司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必须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公司无法律或合同依据而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008-11-25 08:5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