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卖方,与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这栋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被拆迁房的房产证是我父亲的名字),现尚未拿到安置房的房产证,买方也付给了我14万的定金,但现在我的父亲知道这件事,坚决不同意卖房,买卖合同上签的是我父亲的名字(我代签的)和我的名字,现在我违约是不是该返还给买方28万?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你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现在所有权人不同意该交易,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你只需要返还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即已经收取的14万元,不必返还给买方28万元。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4-15 16:51:34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你对该房屋没有处分权,且你父亲不同意追认你的处分行为的效力,所以会导致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这时,你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对方返还14万元定金,如果对方为了履约进行了其他花费的话你也要赔偿。
2010-04-15 18:46:51
房屋的产权证书还没有取到,你们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不涉及到违约的问题,你们有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需返还对方14万元定金即可。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0-04-15 21:43:10
你不房屋所有权人,你对该房屋无处分权,此房屋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需要你父亲的追认才能有效。若对方明知你在没有授权委托书情况下,知道你是代替你父亲签字,双方均存在过错。只需要返还定金14万元即可。 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010-04-16 08: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