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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

咨询者 : hj781017 - 北京     时间 : 2008-11-26 05:55:02    状态 : 已解决



本人07年4月进入汕头三鹿食品企业服务,期间一直在跟公司提要求签署劳动协议,07年9月通过竞争上岗获聘为湖北省区经理一职至今,直到08年3月公司才与我们签署劳动协议,签署协议后公司以种种理由拖着不与我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在7月公司在开始跟我缴纳保险,而且只有医疗保险。在任职省区经理期间由于业绩表现良好获得企业的多次奖励。期间从没有出现过任何工作失误。在10月公司因为三鹿事件,公司在不与我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沟通下。公司单方面对我的岗位进行调整,且前后薪资待遇反差极大(原岗位2200底薪、500驻地补贴600电话补贴;在加差旅费用补贴,现岗位底薪1000元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补贴及费用),其实就是想通过这个方式逼着我自己主动辞职。而且期间发调岗函给我,上面阐述如果在规定时间不到岗就算自动离职(18号发通知20号就必须到岗),请问这样的情况下里面有多少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我能够获得多少补偿和赔偿。

  最佳答案

黄继保律师   [北京]    13911525319

1、你公司08年3月公司才与你签署劳动协议,你可以要2、3两个月的双倍工资补偿; 2、没有交的社保金应该补缴,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三险; 3、单方面调整工资无效; 4、不到岗就算自动离职,属于公司的单方面规定,无效。 北京黄律师 13810951378

2008-11-26 07:20:22

  另外 1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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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我认为一直没签劳动合同直至08年3月才签合同行为违反劳动法律,另外没办理养老手续、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律。对岗位调整的问题,这是公司的安排,一般应当接受,但是工资报酬在你提供正常劳动的话,公司应当约定的报酬。如没有约定的话,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2008-11-26 07: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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