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您好。事情是这样的,一个人是了三天的朋友说要介绍他表妹给我认识,晚上我们出去唱歌,期间喝了点酒,但是还清醒。旁边有我的另外两个认识很久的朋友,还有那位新认识的朋友和他表妹。期间,她表妹坐近我这里来,结果我们就再唱歌那里亲了,旁边的朋友都看到了。接着下来,我们去了酒店开房,我们是拉着手走路去的。接着就自愿发生了关系。一个星期之后那个女的通过她表哥,要我拿钱,不然的话,就告我强奸,说手上有证据。请问,这样告成我强奸的可能性大吗?如果是这样,我能反告他们敲诈吗?盼请回答。 敬礼!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从你的叙述来看,根本不构成强奸行为,若你们发生性关系没有金钱往来,又不涉嫌嫖娼行为。可以说是不违法的行为。你可选择报警。
2010-04-16 07:47:58
你们的行为是双方自愿的,你不构成犯罪,对方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你有权先行报案,证明你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你有权追究对方的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0-04-16 17:3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