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为我们买了一份意外保险,我之前在另外一家公司也买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我出意外后如果住院了,产生了医疗费用,能否让两家公司赔付,是都按照签订合同全额赔付吗?? 两个都是人身意外保险,现在单位买的保险公司已经赔了百分之90,我自己买的这份保险是另外一个保险公司的,他们说单位那个保险公司已经赔了,他们就不用赔付了,最多就赔剩下百分之10当中的百分之80,意思有点像单位入保的保险公司代替赔付了,剩下大的部分按百分之80给,我觉得这个不合情理啊··合同说的也不是说别的公司赔部分就不用赔啊· 请问律师,按照您的意思,应该怎么赔付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