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父亲和我堂哥合伙开了一个金属制品厂,2004年已经分家(没写分家协议但是有录音等很多证据已是事实分家了)到了2006年不知道怎么回事中院的人突然来执行我家厂房设备等,还无缘无故的把我们拘留了8天,说是厂子欠江苏个人200多万的货款,以厂房设备等抵账,这分明是制造虚假债务来执行我家的财产,后来我父亲到青岛中院去提执行异议,他们根本不管,还往中院信访那里推,我父亲又去中院信访,但他们又往省高院推,省高院又往青岛推,去北京北京又往省高院推,就这样推来推去没地方愿意管,到现在也一直没有个地方可以说理,希望你们能够帮助一下! 谢谢!!
您好,按照执行程序,法院执行案外人财产的,案外人依法提出异议申请的,法院应该认真审查,成立的,不予执行,不成立的,驳回申请,均要依法下达法律裁定的,不服的有权提起上一级法院解决的。看来,一个是法院程序问题,二是你们的企业分家只是内部分家,工商注册没有变更。究竟是何原因,在查一查。
2010-04-17 20:54:50
即使分家,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你们如果是合伙人还是要承担的,除非工商局变更合伙登记,如果有其他情况可以和我们联系
2010-04-18 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