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血铅为449ug/l中毒了吗?如何找厂里解决此事??

咨询者 : fa119265 - 四川     时间 : 2010-04-18 13:32:43    状态 : 已解决



我在一生产铅酸蓄电池厂里工作,一年两月了。因接触有毒有害工作,对身体健康影响较大,已提出辞职。离职前体检血铅为449ug/l,是否中毒了?我应该如何找厂里解决此事?厂里有些什么责任?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周科召   [浙江]    13695868830

申请工伤认定

2010-04-18 13:52:41

吴京京   [北京]    13581873719

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010-04-18 14:55:09

殷国丰   [北京]    13611365654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你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如果可以确诊你得了职业病,你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单位给与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4-18 17:21:41

程向云   [北京]    13146603833

您好,先到工作单位的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要求职业病工伤鉴定,确定后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2010-04-18 18:48:42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你的情况应该属于职业病,你可以依法鉴定,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10-04-18 22:25:50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建议申请职业病鉴定。

2010-04-20 12:17:2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