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11月16日进入公司工作的,三个月试用期后,2011年2月1号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2012年的1月31号期满,我在今年2月7号已经辞了职,但是去公司领1月份工资的时候,公司说2月份的保险已经帮我交了,现在要从1月份工资中把2月份的保险全部扣除,也就是2月份的保险要全部由我个人承担,公司交的那部分也要我自己交。还要让我书面签字同意。但是在2011年2月份签合同的时候,我的保险是从4月份才开始交的,前面的几个月都没有帮我交。 请问,我现在要求今年2月份的保险公司正常帮我缴纳,并且将2010年11月到2011年3月份的保险全部补偿给我,这个可以吗?2010年11月到2011年1月份的保险有没有过仲裁时效期呢?我2月份上了一个星期的班就辞职了,原公司应该帮我交2月份的保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