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俩于2008年4月经别人介绍相识,2008年12月生了一小孩,2009年11月我们登记结婚。请问:在法律上有补办结婚登记这条吗,我们算是补办结婚登记吗?有同等法律效力吗?2008年4月至2009年11月这断时间所得的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谢谢
法律上有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你们算是补办结婚登记,有法律效力,2008年4月至2009年11月这断时间所得的财产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2012-02-23 1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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