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2008年10月1日——2010年10月1日)但在2010年4月15日劳务公司电话通知我说不用到用工单位上班了并要求签订终止劳动合同,但是我没有签,朋友们说劳动法有规定合同未到期被辞退应该有赔偿,关于这点我也问劳务公司了,他说他们只是中介公司而不是用人单位,如果是用人单位直接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补偿,但中介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这个说法了,请问律师真的没有补偿了吗,如果有,该怎么赔偿?谢谢!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将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都列为被申请人。
2010-04-20 08:00:05
你好!派遣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应给予补偿。
2010-04-20 07:36:42
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就是了!
2010-04-20 08:54:25
你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代通知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赔偿金。
2010-04-20 12: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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