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国有企业,与公司签的合同在2011年12月份就到期了,没立即补签合同一直到现在。 于2012年2月3日填写该公司的员工离职申请表,打算在3月3日离职。 (这算不算以一种书面形式提前30天告知公司?如果不是,要怎么做才算是?) 过了几天,经理告知我说上面领导不批,但说的是待定。 (我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希望能够给予详细的解答。因为我连保存证据什么的都不知道如何做,求详细的过程) PS:就怕到时人家说你没提前30天通知 没证据……而且公司的工资是押后一个月才发放的,如果到时走的话,那些离职手续以及工资什么的,怕公司耍赖拿不到,因为我和同事走了后那基本就不能正常营业了,招人目前又招不到
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 合同到期,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若公司有违法行为,你以此提出离职是有经济补偿金的。
2012-02-24 08: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