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9年在文山某驾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因驾驶培训学校方的原因把本人参加培训的理论科目档案遗失,现驾校方要求本人重新参加所有科目培训,本人在与驾校方协商时校方提出2种解决的办法:一是退还本人参加培训时缴纳给驾校的3300元培训费用,二是驾校方重新安排参加培训。 但本人不同意这样的处理,第一本人要求驾校方除了退还缴纳学校方的3300元培训费用之外,还要赔偿本人参加培训时所花费的其他费用合计5000元;第二如果驾校方安排我参加培训的话本人要求校方应承担第二次培训所花费的其他费用,所以想向律师咨询这样的纠纷如果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话应该怎样来处理。或者律师给我提出更好的处理办法。
你与驾驶培训学校形成的是服务合同,驾校方遗失理论科目档案,导致你必须重新培训,重新参加考试,驾校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你可以要求驾校方承担违约责任,有两种方式:第一,驾校方的违约行为已使你失去对驾校方的信任,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驾校方赔偿培训费及其他相关损失(实际支出并有合法单据证明的损失);第二,继续履行合同,你不支付培训费,但驾校方应承担你培训期间的合理支出。
2010-04-21 15:58:04
你和驾校之间属于教育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该严格依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在因驾驶培训学校方的原因把你参加培训的理论科目档案遗失,驾校方要求你重新参加所有科目培训,驾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赔偿你5000元损失,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10-04-21 17: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