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之前在深圳南山区上班,4月8号辞职到期,我进的是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把我们派到一个日资企业(XX公司)上班,2009年年底xx公司因为员工流动人口过多,为稳定公司生产,特设立了奖励基金,凡2010年1月入社至2010年3月29日在岗的员工(只包括派遣工)均有1000块的奖金,我是2009年11月26日入社的4月6日辞职的,我辞的是快工(3天)公司规定的,扣了300块,按照公司流程交清物品,于4月8日到期,4月9日离开,4月20日公司发1000块奖金,我没有,我打电话去管理处查询,他们说我没有按照公司正常流程辞职,所以没有1000块,之前公告栏上只是说凡是做到3月29日在岗的人都有,也没有说是辞快工或是慢工,现在公告栏已经换了 一张公告了,而且我辞职的时候有问过管理处的人,他们说:只在是xx公司有发给他们属于我的那份奖金,就一定会发给我,现在管理处又在找借口不给我们了,我应该怎么办,我当然在那里做到4月 份就是因为 那1000块的奖金,还有现在的公告栏上附加了许多细微的条款,说要提前一个月的才有,
派遣公司的希望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你们有权申请法院执行,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高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010-04-22 22: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