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2000年下半年出资一万元人民币购买了我爱人大嫂江西某县城单位的福利房60平米,(没有经过二次房改,产权证是大嫂的名字)因大嫂当时已内退在宁波就没有签订购房协议及房产过户手续,只拿了她的房产证,再者认为是自家人也所谓。十年来也一直是我在出租此房,现此房要拆迁大嫂就要我给房子和产权证给她还,她给那一万元购房款还给我,大哥不同意她这样做,她就避开大哥和我们闹。大嫂的房子买给了我们双方的兄弟姐妹及亲朋好友和她单位同事都知道这个事实,而且十年来也一直是我在收房租,房子的水电费是在单位的工资卡中扣除,但我没在她的卡中扣而是通过单位同意在我另一亲戚的工资卡中扣除的,(她们是同一单位)现急切想知道我们的房屋买卖是合法有效的吗?我该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力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