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6年因公出差发生交通事故,已申报工伤并鉴定为8级,按规定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的本人工资,我当年的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有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但单位按最低工资1050元申报社保,致我的缴费工资低于06年社平工资的60%,故申报社保伤残补助金时,按当年的社平工资2041*60%=1224.5元/月申报,低于我的实际工资,请问合理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0-04-24 14:10:07
赔偿你的工资低于你的实际工资是不合理的,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依法补偿,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0-04-24 20:08:02
不合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0-04-25 13: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