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咨询


首页

已解决问题

待解决问题

  关于工伤赔偿中“本人工资”如何理解??

咨询者 : fa119427 - 江苏     时间 : 2010-04-24 13:02:44    状态 : 已解决



本人于06年因公出差发生交通事故,已申报工伤并鉴定为8级,按规定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的本人工资,我当年的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有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但单位按最低工资1050元申报社保,致我的缴费工资低于06年社平工资的60%,故申报社保伤残补助金时,按当年的社平工资2041*60%=1224.5元/月申报,低于我的实际工资,请问合理吗?

  另外 6 位律师回答

吴祖华   [北京]    13552552752

应当以您的实际工资为基数来计算。他们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2010-04-24 13:27:59

周光成   [江苏]    13064938045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0-04-24 14:10:07

  []   

因你单位未以实际工资为基数为你缴纳社保,才导致你的工伤保险待遇受损,对于其差额部分,应由你单位承担补充责任。 ------------------------------------------------------------------------------ 以上由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解答,如有需要,请联系: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03号爱地大厦西座22楼。 办公电话:0755-83539892、83539135,传真:0755-83539131 手 机:13026615639、18927453981

2010-04-24 16:12:28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赔偿你的工资低于你的实际工资是不合理的,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依法补偿,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0-04-24 20:08:02

杨汉卿   [北京]    18611337988

不合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0-04-25 13:23:30

  []   

不合理。应按你的实际工资来算。即4500元。

2010-04-28 15:03:27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