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医院看朋友把电瓶车停在医院楼下的一处临时停车点,给了那人5元钱他给我一张号牌。数小时后下楼取车发现被盗。于是向管理员索赔,他称5元钱停车费属占道使用费非保管费,没有保管防止遗失的义务,故拒绝赔偿。请问停车点是否有赔付义务?
设立临时停车点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双方已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0-04-24 18:12:37
对方既然收取了费用,你朋友和他之间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只要车辆丢失了,对方就应该承担赔偿的义务,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4-24 19:55:14
根据的你的情况:你与停车点形成的保管合同,应当赔偿你的损失。理由是停车点收取了你的费用5元,证明一是有偿保管;交给你一个号牌,给你号牌的目的是你是挂此号车的主人,有此号牌保管人员才会让你把车给你。号牌是证明有偿保管的重要证据。
2010-04-25 13:2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