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家叔向村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署名为家婶。不久,家叔将要长居异地,便以3000元的价格将此宅基地转让给家父。(当时并没有进行手续交接,只是口头进行)因自家并不富裕,此块宅基地一直盖到2001年,方初具形象,基本封顶。不多时,家父因病去世。此间房子便又放置多时才慢慢修缮。至2008年,已通水电,可以住人。因我村周边发展近期较快,极有可能进行整村转移。据小道消息,村里将进行的二次分配便是以各家拥有的宅基地面积核算。不久前,家叔归家,将土地使用证收回,说,此处房屋仅是供我们暂住,所有权仍归他(她)。 现在的情况就是,我们无凭无据,只是房屋为我家所修,这一点村中所有人都可证明。我想咨询的就是,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夺回宅基地的所有权。 在此先谢谢各位热心的律师。谢谢!
可以依法起诉要求返还财产,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010-04-25 23:41:00
如您家叔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中的使用人未变更,仍为其使用人,您若有足够的证据推翻该证,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权,不服,可提行政诉讼,在提出申请前,您无诉权。
2010-04-26 10:03:20
建议向你叔叔请求补偿宅基地修整、房屋建筑修缮费用。但如果有人为你证明宅基地转让的事实,可以采取不予退还宅基地和房屋的方法。如你叔叔主张权利,请他找有关单位解决,届时自有政府或法院等部门依法处理。
2010-04-27 0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