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我与A。B。C每人共出资5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后又每人出资15万元,作为公司向股东的借款。A 的股份放在我处,故我是50%的股份,是法人即执行董事,现公司效益较好,A要求把他的股份法律化,并征得BC同意做法人即执行董事,我想咨询一下:我法人一定要给他吗?(现在股份转让还没办手续),若我退股资产评估又该如何做?是否分红要法人决定吗?
依据《公司法》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a有权要求成为公司的显明股东并行使股东的权利
2010-04-27 14:04:18
依据《公司法》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a有权要求成为公司的显明股东并行使股东的权利
2010-04-29 12:3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