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唯美集团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工作了将近三年,今年年初,因有个同事辞职,领导要我接管他的东西.刚好那东西有些要退货,经请示领导也批准退货,我就是因为开了个放行条,公司就说我和供应商勾结,在没有完全弄清事情的真相,就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其他和这件事有关的领导只是降职,在糊里糊涂的情况下,我就做了某些领导的替罪羊.这件事公司并没有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本以为会按劳动合同给经济补偿,没想到公司却说我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给任何补偿.我想请问律师,像这样的情况,公司真的有权拒绝支付赔偿金吗?我们又有什么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违反劳动纪律不是单位不给你补偿金的理由,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0-04-28 12:28:51
首先,用人单位所说严重违反的劳动纪律是不是依法制订的?第二,用人单位所说的劳动纪律有没有公示并向你本人告知?第三,就你所述的事实,是否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如果上述三个问题有一个答案是否定的话,用人单位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你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0-04-28 17: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