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一家服装厂,厂里曾经用过一个月的临时工,这批临时工在一个月到期后已全部离职。由于是临时用工,所以厂里当时只是口头协议。但是其中有三名临时工却在当时偷拿了厂里的一份有章有姓名的工作记录留存,等到现在时间过去了近半年,她们拿着此记录到劳动局谎称是我厂的全日制员工,已在我厂工作了半年,但厂里一直未与她们签定合同,现要求厂里补偿双倍工资。并且她们还找了一位她们的同乡作为人证,此人证的确是厂里已离职的全日制工人。厂里全日制员工都已签定合同。请问我厂现在应该怎样举证才能证明她们只是临时用工人员,而不被讹诈?急请高人指点,甚为感激!
她们拿的工作记录应当是她们在做临时工那一段时间的记录,这并不能证明她们在工作一个月后还在继续工作。你们可以拿出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来证明她们是什么时候离厂的。如果你们厂是银行代发工资,可以要求她们拿出银行代发工资的存折,如果她们拿不出来,也可以证明她们说的不是事实。
2010-04-28 20: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