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于1993年被国土局征用,当时只对每个村民支付了6000元安置费,未对房屋及青苗进行赔偿。1994年,我们编入城镇居民。1998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取得房产证。2007年,国土局将我们土地出卖进行商品房开发,2008年国土局出公告对我们原征用地上的青苗及其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我们不服。2010年4月,国土局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书。我们该这么办?
拆迁属于民事协议的范畴,双方必须达成一致的补偿意见才可以强制搬迁,否则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你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010-05-01 16:26:07
你的事情说明不详,土地征用的过程法律手续很多。而且有时效性,政府什么时候发的公告,什么时候和你们谈的,没谈成的情况下他做了什么工作,比如是否申请裁决,司法机关是否参与过,是否对土地进行评估,到现在已经经过了多长期限等等,这每一个环节都决定你们现在的权限和救济途径,希望能电话咨询才好解答。 13522129553北京王炳峰律师
2010-05-01 21:17:02
根据现有的拆迁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及土地进行协商达成拆迁协议。你所说的政府找你协商看政府是否是拆迁人,如果是拆迁人可以与你协商,如果不是拆迁人的情况下政府作为拆迁管理部门不能介入平等协商事宜。关于国土局作出的限期搬迁决定书请拿着相关的资料与律师详细咨询。
2010-05-02 1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