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客户A为一家外资有限公司,现因经营不善,转让给另外一个老板(B),A和B之间签定协议,B接管A公司后不承担A公司以前债务,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A公司自己承担。请问:他们(A和B)在未与我及其他债权人取得协商的前提下,这种转让方式是否合法?作为供应商,A公司欠我的货款约50万人民币,如果我向A公司追讨货款,但A公司不存在了,其法人代表已逃跑,若向B公司追讨,B公司拿出协议表示不承担A公司以前债务,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向B公司追讨,如可行,请您告知我法律依据是什么,适用的法律有哪些,具体是哪一章哪一条,敬请帮忙。谢谢!
你有权起诉B要求偿还债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2010-05-01 16:10:32
债权、债务的承继,是指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对外债权与债务。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而公司合并后,至少有一个公司丧失法人人格,而且存续的或者新设立的公司也与以前的公司不同,对于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要有人承继。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根据本条规定,合并后的公司有权对原来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理并予以收取,同时必须接受原来公司的债务,有义务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010-05-01 16:27:21
广州沈建魁律师13760769768答复如下:A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安排不能对抗债权人,你仍然有权利项合并后的公司追讨债务。建议你带上资料联系本律师详谈。
2010-05-06 15:4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