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强制执行A公司偿还劳动工资报酬债务期间,A公司注销,未通知债务人。 A公司股东是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控制人、得益人,同时又是B公司法人\\股东,B公司没有劳动员工。 B公司法人\\股东用B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用A公司出劳动人员; B公司收取A公司劳动人员赚取的利润,使A公司账户没有资金。 请问律师: 这种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是不是关联关系公司; A公司注销后,A公司股东也就是B公司法人应不应该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是追加A公司股东也就是B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 还是要到法院起诉A公司股东也就是B公司法人偿还A公司债务, 请律师帮助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