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 我姑姑有一套房子,是我姑父因工伤致死单位分给的补偿。儿子的女朋友要求在结婚前将我姑姑的房产更名到他的名下,否则不结婚。就这样我姑姑把房子改为她的名字。现在我姑姑的儿媳想要离婚,房子能否要回来。
只要你姑姑明确表示该房屋时赠与给其儿子的,就属于她儿子的个人财产,房子就可以要回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010-05-04 11:28:40
本案可以理解为婚前赠与,但由于房屋过户至儿子的女朋友名下,因此,实际表示该父母明确表示赠给双方,该房屋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010-05-04 1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