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上,我的货车与另一货车(前车)追尾,前车上的货物损失几十万元,交警划我货车的全责,我货车已经与司机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但一直未过户,我货车司机也承让转让事实。请问我目前有连带责任吗?需要做经济赔偿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和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你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连带责任),除非你转让的是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赔付后,不足部分应由你的货车司机赔偿。
2012-03-04 20: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