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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 : fa120042 - 黑龙江     时间 : 2010-05-04 16:56:09    状态 : 已解决



你好咨询;本人09年1月1日至10年12月31日签合同.合同工种你好咨询;本人09年1月1日至10年12月31日签合同.合同工种为押运司机,工资每月1300 ,在10年2月单位给我调换工种,本人干不了.现在单位让本人代岗.请问解除合同单位应不应该给予赔偿,陪多少. 谢谢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程向云   [北京]    13146603833

您好,用人单位中途变更合同,员工不同意的,应该执行原合同,单位违约应该予以经济赔偿你一个月的工资。

2010-05-04 17:10:25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单位变相逼迫你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该支付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10-05-04 21: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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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

2010-05-05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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