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在建楼时没有留出相应的楼间距,现相邻地主要在我们小区楼背面(我们楼在南面,相邻地主拟建楼在北面)建楼,请问楼间距现在怎么留?我们小区原先没预留,现后建的楼是否要按法律规定留足两楼间的楼间距?请各位专业律师指教。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 /tan(a) a-各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2010-05-05 14: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