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进了东莞绿洲鞋厂,做了三个月,但那是个人计件的,工作时间特长,进厂都瘦了好多,太累了,想辞职.但这个厂进容易进出就难,现在本来招工难,厂里怎么都不批.很多人都选择自离,可对于打工者来说,我工作了,你就应付我劳务费.我怎么样才能保障我的权利呢?厂里说两个月后批,但这样一直拖会拖到什么时候呢?请问我该怎么办?我老公是真的不想做了,想换个环境,但不知道用什么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希望你们帮帮我.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东莞绿洲鞋厂说两个月后批的做法是违法的。你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北京殷国丰律师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5-05 16:20:44